2010-6-20 14:23:50 阅读57 评论0 202010/06 June20
2010-4-17 18:07:15 阅读96 评论1 172010/04 Apr17
上访法官冯缤
■“执拗”的法官冯缤,在发现难以用法律诉讼为妻子维权后,遂走入了上访之路。他的上访,是由诸多搏出位的表现组成的,穿着法袍溜进最高人民法院去递状子,穿着法袍到省高院门口喊冤、拦车……
■他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周围多数人认为他不识时务、自毁前程,而他自认为是在为“法律的信仰而战”
法官告法院
“按照法律,他的维权没有错;按照现实,他全错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一名身着法袍的中年男子,高高举起了白底黑字的大号“冤”字。
这是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叫冯缤。为了妻子的劳动争议纠纷,他已经和自己的“东家”——孝感中院打了3场官司。虽然熟稔司法程序,但他仍然只有以上访甚至“骚扰”领导的方式,才促进了此案的立案和审理。
对此,冯缤的一名同事评介:“按照法律,他的维权没有错,甚至他的执拗还值得赞赏;按照现实,他全错了!”
冯缤和法院的冲突发生在2008年6月4日。当天,法院召开会议清退后勤工人,要他们和市劳动局下属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31名工人中,所有人都在“清退临时人员表”上签了名,冯缤的妻子——清洁工人胡敏除外。
胡敏的理由是,她是孝感中院惟一一个工作了10年的后勤工人。按照该年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法院应当和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她应当成为法院的正式职工,而不是一名合同两年一签,随时可能无工作可做的劳务派遣工。法院没有理会胡敏的要求,直接停掉了她的工作。
冯缤认为法院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遂亲自代理妻子的案件,将自己的“东家”告上孝感市劳动仲裁委。
孝感市中院副院长魏俊生认为胡敏“工作时间满10年”的说法是胡闹。
“法官告法院”的劳动仲裁,迟迟没下,超过了法定审限45天。冯缤就到劳动局讨说法,未果。遂在劳动局门口拦车喊冤,结果和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某打了一架,被打成轻伤。
轻伤本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警方认为,两人都是公务员身份,“作调解处理算了”。但冯缤又把孝感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如此折腾之下,孝感市仲裁委终于对冯缤之妻“10年的劳动关系”予以了确认。不过,仲裁委并不认为法院应该和胡敏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当时实施只有半年,管不到以往的9年半。
“简直不懂法。”冯缤拒绝签收仲裁裁决,决定对法院提起诉讼。
搏出位,才立案
用尽上访手段的法官冯缤说:“这几年法律白学了。案子能进入诉讼程序,简直是自己用命换的。”
但想和法院打官司,要跨过“立案”这道门槛就很难。冯缤在法院工作了20年,从民庭的书记员到现在司法行政处的助理审判员,对立案难他深有体会。很多敏感案件,立案庭的法官会找各种理由拒收诉状。
2008年9月28日,他将诉讼材料邮寄到湖北省高级法院,“这样挂号信的签条就是凭证,他们就没法以‘没收到诉状’的理由推诿。”一个星期后没有回音,他决定到北京反映问题。他认为,他毕竟是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是他的“娘家”,应该倾听他的“冤屈”。
10月份的一个早上,他来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局。门口聚集着一大群上访者,几个穿着法官服的人问他们:“有没有省高院的判决?”省高院的判决书,是在最高法院上访的前提,否则就没法进去拿号。
冯缤看了眼自己身上的法官服,灵机一动,径直往门里走。“你干嘛的?”门口一位法官问:“你干嘛的?你进去干什么?”
冯缤反问:“领导交办的事,需要告诉你吗?”法官打量了他一下,挥手放行。
他拿了号走进接待室,填完表,将材料递进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扔到一边,说:“你的事我们管不了,去找省委政法委。”“心都凉了。”冯缤形容当时的心情。他曾经在立案庭做过多年的信访接待,对每次上访都会做详细记录,然后报给领导。轮到他上访了,得到的却是不理不睬。
怀着绝望的心情,冯缤又去了国家信访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几乎是同样的结果。
回到孝感第二天,冯缤决定到湖北省高院上访。坐上凌晨3点的火车,5点多就赶到武昌,6点多就站在高院大门口苦等。白纸上写着黑字“冤”字,一身法官服,胸前别着法院的院徽。他的样子引来了大量围观者,还有好心人给报社爆料,甚至有法官以个人身份偷偷对他表示同情。但是十几次的苦等,没有一个人正式接待他。
“想死的心都有。”他设计了两套自杀方案,一是自焚,二是混进法院跳楼。终于有一天,他不再温和地站在门口守候,而是堵门,不让车辆进出,“车出来就用头往上撞。”终于惊动了保安,惊动了立案庭庭长。庭长将他拉进法院:“你要干什么?你的事院长早就知道了,回去吧,我们研究了。”
一个多月后,12月14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院的法官给他送来了传票,告诉他已经立案了。显然,这与他的“上访成果”有关,是省高院指定立案的。冯缤却是满心的无奈:“这几年法律白学了。案子能进入诉讼程序,简直是自己用命换的。”
对他的上访行为,副院长魏俊生“已经头疼了3年”。魏向南方周末记者痛陈了冯缤上访诸招式“给工作带来的妨害”。同样是诉讼审限问题,冯一次一次地到省高院喊冤;一口咬定劳动局局长违法,半夜在孝感市委门口等市委书记,“害得法院一次一次派车去接他回来”。为了应付上级的追问,法院还专门写了一个冯缤上访的情况说明。
“他一个人在败坏全省法院法官的形象。”冯缤的一名同事这样形容他。
“司法考试考傻了?”
对于法院提出的所有赔钱方案,冯缤一律拒绝,他决心抓住法律这根唯一的稻草,执拗到底。
自从代理妻子打官司之后,冯缤发现他的法律信仰不断地撞到现实的墙壁。
曾都法院仍然认可胡敏与孝感中院10年的劳动合同关系,判决孝感中院补齐胡敏10年的社会保险金,但不能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理由是湖北省和孝感市清退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的两个文件属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随州市中院除维持原判决外,还另行判决孝感中院补偿胡敏6000元。
对于二审法院的“照顾”行为,冯缤并不领情。相反,他认为审案法官理解法律有问题。冯认为:“劳动部对‘客观情况’的解释是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等,两个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文件难道是不可抗力?”他还认为,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难道省里的文件比国家法律的效力还大?
于是冯缤继续申诉、上访,彻底沦为孝感市的不稳定因素之一。肩负机关干部工作的副院长魏俊生,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做冯缤和胡敏的工作。他甚至请出冯缤在孝感市人大工作的亲戚来说服胡敏。魏说,胡敏签了劳务派遣合同,有社保,而且法院还可以让她回来上班,亲戚听了也连连说好,然而“冯缤两口子脑筋还是转不过来。还在四处告,四处闹”。
“他就想让胡敏转为正式工人。”魏俊生说,“招一个人进来要考试,市政府组织部门要考核的,法院说了不算。”
冯缤却称,31名临时工中,有人凭着关系,只有三四年工龄就转了,“为什么胡敏有资格却不能转?”
在冯缤的同事、司法行政处的李发年等人看来,冯缤的维权是应该支持的,但他的设想毫无现实可操作性,因为即使市政府的清理行动有问题,法院也不可能不执行。
即使是劳动法领域专家,北京律师时福茂也认为,冯缤的行为注定了要与现实碰壁,虽然他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10年,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在时福茂代理的案件中,这一强力保护劳动者的措施没有一例实现。法院碍于各方因素,不敢下判,大都判决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用工方支付双倍的工资赔偿。
2009年9月,随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下来之后,冯缤与法院的对峙逐渐从言语发展到暴力。10月31日,冯缤在法院食堂用饭勺敲击院长占云发的后脑勺,结果被拘留10天。
送他进拘留所的是孝感市三里棚派出所所长潘俊。潘俊已经为冯缤的事多次出警,对辖区内的这名身份特殊的“捣蛋分子”,他深怀同情,又无可奈何。
过去,冯缤被众人认为是有前途的法官,2007年就通过了司法考试,并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但现在,无论是潘俊还是冯缤的同事,都认为冯缤似乎很难遵循现实原则行事,而是执著于法律条文。甚至有同事这样开玩笑,“他是不是考司法考试考傻了”。法院办公室主任叶蕾对此也深为不解:“他上访付出的代价太多了。他为什么不好好做法官,为什么不能走一条和大家一样的路?”
但冯缤认为他是在为“法律的信仰”而战。“中国的法治每一步都要流血,如果我的鲜血能够唤醒司法机关的良知,死是值得的。”在四壁空空的家里,冯缤这样解释付出和收益不成正比的维权行为。
因为害怕法院出什么“幺蛾子”,他甚至让妻子呆在家里不去工作。现在,孝感中院已将6000元补偿金交到曾都法院。但冯缤拒绝领取。对于法院提出的所有赔钱方案,冯缤一律拒绝,他决心抓住法律这根惟一的稻草,执拗到底。
(实习生王芳军对本文有贡献)(本文来源:南方周末 )
2010-4-14 16:13:05 阅读55 评论0 142010/04 Apr14
[编辑本段]
股东为什么要求掌握企业运行的权力?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利益。那么,股东掌握权力如何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呢?
权力的种类有许多,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可以对权力进行不同的分类:从社会领域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含军事权力)和文化权力(含宗教权力);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生产权力、(流通)销售权力和消费权力;从机体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思维活动权力、行为活动权力和生理活动权力;从行为活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行为目标选择权力、行为方案决策权力、行为结果评价权力;从执行流程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目标方案决策权、行为执行权、监督评价权;从主体存在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生存权、人身自由权与人生发展权;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生自由控制权、生活资料消费控制权、生产资料所有控制权、价值观控制权;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人事任免权、工作安排权、责权利分配权;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可分为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等等。
统一价值论认为,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即权力的价值本质就是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支配价值资源的能力
2010-4-13 3:21:31 阅读57 评论0 132010/04 Apr13
2010-4-13 2:56:34 阅读49 评论0 132010/04 Apr13
2009-12-31 8:44:30 阅读50 评论0 312009/12 Dec31
12月16日下午1时许,国务院法制办举行的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专家座谈会在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激烈讨论后才结束。
今天距离2007年12月14日,即新《拆迁条例》首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未能通过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距离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也已经过去了两年多,而这个由《物权法》直接“催生”的行政法规,目前出台前景依然不明朗。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参加今天上午座谈会的部分专家以及相关业内人士后了解到,新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是由于拆迁领域已经形成了包括被拆迁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内的比较固定的利益格局,即使是细微的政策调整也会涉及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如何平衡的问题。
用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的话说,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
然而,现行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直接抵触、必须进行彻底修改已经成为多方共识的前提下,修改过程中涉及的诸多核心问题,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政府在拆迁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区分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等,目前仍无统一意见。
根治我国多年来拆迁领域产生的种种冲突,修改涉及拆迁领域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也绝无毕其功于一役之可能,但好在新条例的加紧制定,迈出了弥足珍贵的一步。
现行条例导致的政府角色错位
现行条例出台于1991年。律师王才亮说,当时为了与《城市规划法》配套,国务院公布了该条例,立法思想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城市建设主体都是国有单位,政府主导整个拆迁过程,并不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
现行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当时的拆迁模式是,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
1994年我国开始第一次“房改”,当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房地产开始市场化,也让地方政府开始借重“土地财政”。
2001年6月,修改后的现行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立法理念和确定的拆迁模式没有改变,不分公益和商业拆迁,政府角色严重错位的拆迁模式,逐渐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曾经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按照民商法法理,拆迁房屋包括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两种类型。征收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政府要通过征收先把土地使用权收回。
然而,在2007年3月发生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开发商先是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土地的有偿使用合同,缴了土地出让金,获得了批准文书和拆迁许可证,而此时被拆迁人还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实际上是把同一块土地“一女两嫁”。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我国普遍存在的现实是政府通过“经营土地”,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而把自己应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都转移给开发商承担,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减轻责任,并且把负担转嫁到房价里。
这种角色错位往往给公众造成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合谋”的感觉。数据显示,国家信访局从2003年到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当中,有近40%涉及拆迁,而在当时的建设部这个比例高达70%到80%。
现行条例依旧,其他法律却在不断修正和出台。
2004年3月,《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公布施行,进一步强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新条例的出台却并没有一帆风顺。2007年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然而,新条例的迟迟未能出台,使处于飞速城市化进程的中国到处出现征地拆迁纠纷。
公共利益界定之争
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建议废止或修改现行条例相关条款时,强调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3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就是其一。
五位教授之一的沈岿教授认为,涉及征地问题,“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
他认为,如果不谈这个前提,那么,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混在一起,就是当前大量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他撰文表示,公共利益标尺的存在,意味着政府不能越过界河,为纯粹的商业利益,出面去征收公民财产。
然而,他同时也认识到,直接关系到《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具体落实的拆迁条例,却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不加任何区分。“这就在事实上造成,即便是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的商业项目,也由政府对用地上的公民房产进行征收”。
因此,新条例的出台,“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个绕不开的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在征收、征用和拆迁中肆意妄为,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认定程序。
事实上,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这个争论就非常激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曾多次表示,公共利益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因此《物权法》没有具体下定义,而是对征收、征用的具体条件以及必备程序作出规定。沈岿也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悉,目前的草案中有一个条款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界定了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建设施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用和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等,这一界定的范围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划拨的事项基本相同。
王锡锌说,今天上午的座谈会上,针对目前城市建设中,地方政府屡屡以旧城改造为由进行大规模拆迁的现象,旧城改造是否能作为公共利益的一项,引起了热议。
王轶在接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明确反对将“旧城改造”纳入“公共利益”范围,“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要拆除旧房,必须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和接受补偿标准后才能进行。”
王锡锌介绍说,参加座谈会的专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不能弹性过大,新条例中要有解决有关公共利益争议的程序,“应该给公众一个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的机会。”
不同目的拆迁须区分
北大五位教授认为,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完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
但是,现行条例不仅把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而且,基于这样的定位,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现行条例一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在今天上午的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提供给与会专家的草案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基础上进行了初步修改后的新条例草案,按新条例的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要先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进行拆迁补偿,拆迁由原来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的三方关系,变成政府作为国家征收人和被拆迁人的双方关系,性质上也由原来包括行政和民事的法律关系,变成行政法律关系。
王轶认为,“严格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是草案最令人欣喜的地方,这种模式可以解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拆迁补偿问题。”
王利明曾经对媒体表示,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条件下,纯商业开发式的拆迁如何进行,依然无法抛开政府,因为目前我国一级土地市场由政府垄断,商业开发启动前,必须获得政府的规划许可和相关审批,开发商自己进行土地收购和拆迁,这种模式在我国很难做到。
对于这一问题,王轶认为应该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制定配套政策,改变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做法。
王才亮认为,随着《城乡规划法》打破过去城乡二元的规划设计,在征收和拆迁上还保持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人为分割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
《物权法》挡不住“依法拆迁”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11月21日播出的节目“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报道了上海市闵行区女户主潘蓉以暴力手段抗拒拆迁。这一报道正是当前全社会聚焦拆迁条例修改的导火索之一。
报道的后半部分,着重探讨了《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矛盾,“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
王锡锌在接受“强国论坛”访谈时说,毫无疑问《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比起来,当然是《物权法》更大。但是在现实中的确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手拿《物权法》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
事实上,抵挡不住铲车的不只是《物权法》。许多法学专家和律师发现,《拆迁条例》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存在相抵触的地方。
王才亮表示,其实这种抵触早有体现,可以从成都唐福珍之死看到,致死唐福珍的“恶法”并非仅仅只有拆迁条例。“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违宪和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所以有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并不是由于《拆迁条例》产生的。”
他举例说,拆迁唐福珍房屋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而唐的房屋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十多年就已经建造。当地政府是在选择性地适用相关规定。在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决定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当地政府就适用《城市规划法》,但该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来做,为了避开司法审查,执行时又选择性地适用了《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王才亮说,这里将“旧城区的改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亦作为了拆迁的理由,许多城市的旧城(村)改造的规模越来越大,有的已经拆到了本世纪才竣工的小区。
他认为,“政府经营城市”的错误理念深深地刻在一些官员的脑子里,为此,他们需要拆迁条例作为支撑,但所谓的“依法拆迁”,背后实际是与民争利,这就是《立法法》《物权法》被诸多下位法架空、旧条例修改困难重重、拆迁制度迟迟不能规范的根本原因。(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09-11-14 21:14:49 阅读214 评论0 142009/11 Nov14
| 2009年区政府投资计划折子工程共涉及我委工作20项(含市两会后新增市政府折子工程2项);区政府折子9项;区实事8项。区政府折子、实事重复的共计7项;投资计划折子与政府折子实事重复的共计11项。我委以“保民生、促发展、建循环、强管理,打造勤政廉政高效服务型管委”为目标,坚持“八个抓好”、“七个结合”推动各项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措施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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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7:48:20 阅读51 评论0 132009/09 Sept13
接手他人转让的公司最重要的是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不能接没有处理好债权债务的公司,一接手就还债,接什么。其次是转让的法律手续必须办理完毕才能付款,所谓法律手续,就是公司的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法人代码证变更,总之与公司相关的证件都要通过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让公司真正的成为你的资产,才能算是接手公司的转让,不要留下后患,在就是办理好财产,财务的交接手续,并且书面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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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wangkunwei - 首席执
2009-9-2 13:06:51 阅读60 评论1 22009/09 Sept2
村民朋友们,老街坊们,共和国宪法里明文规定,咱们村民对村里的大事小情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及义务。【请记住权利义务】。
咱们村民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块土地上,一出生就是农业户口,也就是农民,享受着村民福利待遇,同时还要在这块土地的田间地头上耕种,劳作。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出力。 在过去的20多年里,随着政府的改革开放咱们村里的经济建设及财政收入是逐年增加,咱们村民的生活水平是逐年的提高,咱们村民都变得懒惰了,每天都无所事事,每届的村委会选举草草投票了事了,每10户一个村民代表也不选举了,不要了。村土地的转卖,村财产租赁转让,咱村民也不闻不问了,。 咱们村民也低确过了几年好日子。现在不行了,全世界都金融危机了,咱们村民不管你愿不愿意都接受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了。生活质量比以前有所改变了,家庭成员也有所变化了,变有所思了, 回过头来一看,自留地没有了,承包地没有了,宅基地也要被拆除殆尽了。咱们村民还是农民吗,咱们农民的标志性的东西一样也没有了。所以现在的村建制还在,村委会成员还在,赶快实施村民自治吧。